专家详解地下室归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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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8:4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买房后,开发商是不是就应给地下室呢?”“地下室面积,是不是在买房时就算在房价里面了?”昨天,法援热线关于风光里小区地下室事件的报道受到广泛关注,很多读者打进电话咨询关于地下室的问题。 风光里的业主来电询问,小区里每幢楼下的地下室到底是归这幢楼的业主所有,还是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个小区里并不是每幢楼都有地下室,像34幢就没有地下室,要是 每幢楼的业主把自己楼下的地下室给分了,那34幢楼的业主不就亏了吗?”专业房产律师王健说,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预售商品房时,须先经房产登记部门对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的权属进行确认,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让购房者知道各种附属设施是否可以单独出售,购买后有无产权。 目前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地下室分为:地下室的成本未打入房价的,这种情况的地下室不包括在房价里;地下室建筑面积净高低于2.2米的,将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地下室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有就是人防工程和建筑架空层。建筑架空层15%的产权归业主所有,剩下85%归开发商所有。像以上几种情况,开发商都是可以拿到产权的。而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把地下室的成本折合计算进房价之内的,产权归业主所有。张玉宝眭军杰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