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身亡“全家福险”没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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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9:03 南京晨报 |
一个家庭投保了全家福保险,却未将女儿列入其中,之后女儿意外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家人认为是保险公司失职,保险公司却认为是投保人有意所为。日前双方闹上溧水法院。 女儿身亡被拒绝赔付 2003年11月20日,张书(化名)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100元,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万元。张书和妻子在保险卡的被保险人处签名,并替儿子签了被保险人,但是落下了女儿未签。2004年10月1日,女儿因意外事故身亡。当张书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给付1万元死亡保险金,遭到拒绝。 为什么没女儿的名字?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对方虽投保了全家福险种,但是张书考虑到被保险人越少,人均保险金额越多,故未将其女儿列为被保险人。 据当时推销保险的保险员介绍,当时对方也是因为女儿在学校有保险,要求只保三人的。并且她当时将合同的条款给对方夫妇解释了。 对此,张书称,被保险人只有3人,是保险推销员填写。推销员没向他解释合同的条款和特别约定。他并没有讲不给女儿保,也不知道当时只保了3人。 法院: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书称不知道实际保了几个人不符合常理。根据《保险法》,保险卡上被保险人签名处只有张书夫妇及儿子的名字,应视为其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签定的这份保险合同中,将被保险人约定为3人。张书要求为女儿赔付保险金的主张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张书的诉讼请求。 作者:道海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