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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制造”的法律狙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9:52 法制日报

  ■一家在直布罗陀注册的公司向欧盟提交了申请三个带有明显贸易歧视性质的“NOTMADEINCHINA”(非中国制造)字样商标。欧盟已先后接受了这些商标的申请,并于2006年2月20日对其中的一个纯文字商标进行正式公告,这意味着这个商标已经初步通过了欧盟商标主管机构的审查

  ■欧盟商标注册有四个主要程序:商标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

出申请;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如果没有第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将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与主权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不可以当作商标标取得注册。“非中国制造”中包含着“中国”这个称谓,无论是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按欧盟自己的商标条例的规定,该该申请都是应该被拒绝的。即使现在欧盟商标主官当局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请,最终被确认无效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规定,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这就是说,只要“非中国制造造”这次在欧盟被驳回,就意味着“非中国制造”在欧盟25个成员国都不可能注册成功。因此,我国必须对“非中国制造”在欧盟的注册申请,予以关注并及时拿出对策,向欧盟提出异议,阻止“非中国制造”的商标注册成功

  王峰峰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抵制、歧视乃至实行反倾销、技术壁垒等保障措施接踵而来,一浪高过一浪,让正常的中国对外贸易出口备受干扰。最新的欧盟“非中国制造”商标一案,更是让人惊诧不已。

  “经过一年没有中国的日子后,我可以告诉你:没有‘中国’你当然也可以活下去,但是生活会越来越麻烦,而且代价会越来越大。以后10年我可能都没有勇气再尝试这种日子”

  2006年2月20日,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发表文章《没有“中国制造”的一年》,描述一个美国家庭抵制“中国制造”近一年后终于发现,“没有中国产品的生活一团糟”。故事的女主人公萨拉·邦焦尼尔在她的文章中这样描述到:

  “2004年,圣诞节过后两天,我们把‘中国’从家里踢了出去。当然,我们并非把这个国家踢出去,而是不再使用一些标明“中国制造”的塑料、金属和木制产品。我们保留已经拥有的‘中国制造’的产品,而不再购进任何新产品。

  2005年1月1日,我家开始了为期一年的抵制中国产品的活动。这个想法并非为了惩罚中国,它根本不会感觉到我们的抗议带来的这点微乎其微的影响。我们把中国拒之门外是因为想衡量一下,‘中国’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渗入了我们的生活。我们想知道放弃使用中国产品到底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以及会带来多少不便。

  我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儿子的网球鞋已经小得无法再穿了。给他买一双新鞋搞得我疲惫不堪。经过两周的奔波后,我终于受不了了,花60美元给他买了一双从意大利进口的运动鞋。这笔钱花得让我有点心疼,因为这个价钱对于一双童鞋来说似乎有点奢侈。但我很快就习惯了这种感觉。几周后,我又花了60美元给我们蹒跚学步的小女儿买了一双得克萨斯州制造的鞋子。

  随后,我们在许多小事上遇到了麻烦。为了给丈夫的生日蛋糕买蜡烛,我开车去了6家杂货店都没有买到,最终不得不用在厨房里找到的一盒落满灰尘的蜡烛将就。

  经过一年没有中国的日子后,我可以告诉你:没有‘中国’你也可以活下去,但是生活会越来越麻烦,而且代价会越来越大。以后10年我可能都没有勇气再尝试这种日子。”

  面对“中国制造”遍布世界各地的强劲势头,引起了一些竞争对手的不满,他们不断诋毁中国制造的产品声誉。Alvito公司此次更生出了“NOTMADEINCHINA”这个怪胎。其实早在去年9月他们就向美国申请了“非中国制造”这个商标,结果是未被受理

  一家位于直布罗陀,名叫Alvito的公司分别于2005年9月21日和10月28日向欧盟提交了商标申请。该申请由两个图文商标和一个纯文字商标组成。其中纯文字商标申请为“NOTMADEINCHINA”(非中国制造)。“非中国制造”的炮制者设计了两个相关图标。一个是在“MADEINCHINA”黑色粗体字上覆盖了一个咖啡色的粗大的“NOT”,“NOT”还由两个环围绕,右侧加了几条波纹图案,很像邮票上盖的邮戳。另一个是黑底白字的“MADEINCHINA”上覆盖了一个斜着的红色粗体的“NOT”。这两个图标看上去都非常扎眼,让人很不舒服。

  据报道,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Alvito公司,在当地是一家没有名气的小公司,主要经营皮毛、马具、绳索、帐篷及服装、鞋类等制品,均为中国大宗出口产品。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5年,欧盟继续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许中国企业的大量产品涌入欧洲,甚至其他世界市场后,使一些企业明显地感受到竞争的压力,于是这个不起眼的小企业便一手炮制了旨在降低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信誉的这出闹剧。

  曾经有个名叫帕斯特里扎的人在2005年5月份以个人名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过“非中国制造”的商标注册申请。Alvito公司也在当年9月份也向美国提交了“非中国制造”商标的申请,但没有被受理。因为根据商标法上“申请在先原则”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必须依据相应的原则来确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并进而决定商标权的归属。申请在先原则以申请日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所以,美国当局驳回了Alvito公司的注册申请,进而要求帕斯特里扎于2005年12月29日提供更多信息,否则申请可能被退回。

  其实类似事件也并不仅仅针对中国。在此之前,法国就曾遭受过“非法国制造”商标注册申请的困扰,不过该申请2004年在美国遭到否决。

  在欧盟注册商标,必须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的批准。《欧盟商标法条例》规定的注册程序和多数国家的程序步骤差不多,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核准、最后才能注册。所以,欧盟虽然受理了Alvito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已经进入了公告阶段,但是公告不代表注册成功

  《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第2条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类似宽泛的规定:商标是由任何一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可以用书面形式表示的符号,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所组成的标记。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具有以下功能:认知功能,即区别一企业与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也就是具有区别性;品质保证功能,即以相同的商标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广告功能,该功能与前面两个功能尤其是品质保证功能相联系,商标是一种典型而又有效的广告工具。

  商标应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商标法相关公约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与图形两种,这是商标获准注册成功的积极性要件之一。表面上“非中国制造”两组图画商标与一组纯文字商标符合法定要件。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欧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下述内容未经过有关当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当作商标取得注册:与主权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旗帜或其他标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或图案。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第三条第二款h项规定: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没得到权威当局认可的注册申请将被拒绝或被认为无效。因为“非中国制造”中包含着“中国”这个称谓,无论是按照《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还是按欧盟自己的商标条例的规定,该申请都是应该被拒绝的,即使现在欧盟商标主官当局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请,最终被确认无效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非中国制造”仅仅描述到其产品的产地“不是中国”,而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根据国际上通行办法,描述性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在这种商标与其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其固定的联系,消费者将这种商标视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志,从而形成一种独立于其原有意义的新的含义,方可被认为具有显著性。描述性商标只有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方才具备注册条件。1993年12月20日欧盟在布鲁塞尔通过的《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法规40/94》第7条第1款b项规定:“欠缺显著性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所以“非中国制造”这种描述性商标在没投入使用一段时间进而获得“第二含义”之前是不能被注册的。

  已经步入公告程序的“NOTMADEINCHINA”申请,很明显是来者不善,已经从某种程度上对中国产品,中国企业,甚至给我们国家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尤其是从法律层面来应对此种不良行为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规定,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这就是说,只要“非中国制造”这次在欧盟被驳回,就意味着“非中国制造”在欧盟25个成员国都不可能注册成功。因此,我们必须对“非中国制造”在欧盟的注册申请,予以关注并及时拿出对策,向欧盟提出异议,阻止“非中国制造”的商标注册成功。

  1、可以向欧盟商标局提出异议。“NOTMADEINCHINA”中因为含有“中国”这个国家的名称,不符合上面所列举的《欧盟商标条例》和商标申请成功的两个积极要件;虽然欧盟当局认为该申请不具有歧视性,但是歧视性的存在却是不容置疑的。按照《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法规40/94》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可以依该法第七条(不能作为共同体商标的规定)提出异议,也可依第八条(和更早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阐明理由,并且必须付费。”因为该商标申请已处于公告阶段,所以我们国家的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欧盟商标局提出异议。

  2、可以向欧盟法诉讼。如果异议不被受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称欧洲商标局)的分支机构作出的任何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欧洲商标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当事人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位于卢森堡的欧共体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欧共体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在两个月之内直接向欧共体上诉法院(最高审级)提起上诉,且无须征得一审法院的同意。当事人的最终上诉范围限于法律问题。

  3、主张无效或撤销诉讼。假设即使启动了以上程序,“NOTMADEINCHINA”最终还被注册成功了。我们还可以采取最后的措施,那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提起主张无效或撤销诉讼来寻求救济。根据《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法规40/94》第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同体商标,可由任何人提出申请宣布无效或被反诉无效。例如共同体商标所有人资格不符;属该法禁止作为共同体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时不诚实;侵犯了受国内法保护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工业产权;和先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根据《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法规40/94》第55条规定:“撤销或无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陈述其理由;欧盟商标局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证词;欧盟商标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各方协商解决;经审查、欧盟商标局认为申请有效就会全部或部分撤销共同体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或者宣布共同体商标无效,否则应拒绝申请,并载入《商标注册簿》。”

  □新闻链接

  中国四大维生素C厂商首次在美遭反垄断诉讼

  2005年1月26日起,两家美国公司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起诉,称中国4家主要维C生产企业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垄断法》。原告要求判决禁止被起诉方正在实施的统一价格的行为,并判处被诉方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等。此案系中国企业首次在美遭到反垄断诉讼。此后案件又进一步升级,有数家美国公司及个人也陆续向美国各州法院提起类似诉讼。

  据了解,2004年下半年维C涨价很可能是此次诉讼的直接导火线。2004年12月,维C国际市场价格曾升至每千克9.5美元左右,处于比较高的水平。美国方面包括食品、化妆品和药品在内许多行业都对维C原料存在大量需求。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他们不能不用,又嫌价格高,加上美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所以搞出这个诉讼。”

  一位代理此案的某跨国律所律师透露,目前被告企业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案件进入全面调查阶段,即被告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依据,以局面形式向法院表明自己的看法。在法院收到答辩书后,案件便进入“证据开示”阶段,原、被告双方将要求对方全面出示证据。

  维C案件很有可能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其他产品产生影响。一位办案律师表示,“不论维案成败与否,‘反倾销+反垄断’模式都极有可能被拷贝用来对付中国其他企业。”

  际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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