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触电遇难 法院判决定作人不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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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0:10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晨希)黎某在维修计生宣传牌过程中,不慎碰到计生宣传牌上方高压线并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直系亲属蓝某等4人将雇主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5818.2元;发包方计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蓝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 死者黎某系专门从事承接户外广告安装施工的个体户,近年来一直为陈某制作其承包的广告路牌工程,双方之间存在客户关系。2004年12月15日,黎某与另一工人对损坏的计生宣传牌进行维修,黎某在维修过程中,不慎触到计生宣传牌上方高压线落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月6日,死者黎某的妻子蓝某向南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黎某作出工伤认定。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经调查,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属工伤”的意见。 法院认为,黎某系专门从事承接户外广告安装施工工程的个体户,理应具备有从事该行业的劳动工具及其安全生产知识。被告陈某承包到广告路牌制作工程后,再交给个体户黎某承接施工,黎某按要求将工程按质完工后,由被告陈某某向黎某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行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蓝某等4人称被告陈某与黎某为雇佣关系,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因此,青秀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杨东作者:黄岸 晨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