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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下河游泳时溺水身亡 雇主被法院判决补偿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0:1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晨希)雇工下河游泳时溺水身亡,其父母黄某二人以儿子黄某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未采取积极有效救护措施为由,将雇主曾某父子二人告上了法庭。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曾某父子对死者的死亡均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曾某父子给予原告经济补偿20000元。

  2005年7月25日,被告人曾某和两原告的儿子黄某某及另两位雇工一行4人,到上思县南屏乡修理煤气炉灶。午饭后休息时,因天气炎热,曾某便提议大家一起到桥头河洗澡、游泳。黄某某下水时因鞋子不慎被河水冲走,就往水中深处走去捞鞋,雇工覃某看到此情况,赶紧将黄某某拉回岸上。过了10多分钟,黄某某又走到河水里,被告曾某和雇工覃某再次劝阻,但黄某某不听,最后导致被河水淹没。事件发生时,曾某和雇工覃某因自身能力的原因无法将黄某某救起。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曾某和雇工覃某看到有当地村民走过来时,才叫当地村民打电话报警。当地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派人将黄某某捞起时,他已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两被告与死者之间虽然构成雇佣关系,但两被告的雇佣行为与死者溺水身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死者溺水身亡不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在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对造成两原告的儿子黄某某死亡均无过错,但鉴于本案两被告作为雇主,死者作为雇员,因而两被告作为受益人,依法也应给予两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一次性补偿两原告20000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杨东作者:黄岸 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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