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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再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0: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案例回放

  原告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水泵厂和该厂的原投资人李某,水泵厂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4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2万元左右,李某以水泵厂的名义和原告于2004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欠款于2005年5月前还清。

  2004年11月8日,李某与王某达成转让协议,将水泵厂转让给王某,协议约定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为乙方王某。后原告要求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认为投资人变更拒绝偿还。各方对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争论。

  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属原业主个人,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相对独立,应先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话可要现在的投资人王某以个人其他财产偿还。若王某利益受损,可依转让协议向李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李某讨债。还有种意见表示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先由企业承担,但原投资人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灵活和投资门槛相对较低,越来越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但据悉,类似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引发的债务纠纷的案件并不在少数。有关的法律专家提醒,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到底债务该由谁来承担,相关法律对此无十分明确规定,因此新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要小心,在转让合同中对转让前的债务要事先约定清楚,以免为“未知”的债务背上重担。

  债务谁担不一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那么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新投资人面对以前留下的自己不知道的债务该怎么办?对于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洗表示,个人独资企业被转让后,转让前形成的债务由谁承担目前争议较多。有的认为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有的认为债务由企业及新投资人承担,还有的认为债务由企业及新投资人、原投资人共同承担。

  事先约定防风险

  想接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小刘表示自己对企业原来情况不熟悉,就算不担心转让后能否赚钱,还怕担上莫名其妙的债务,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雁飞表示,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也规定,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这种转让就成了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的事情,债权人往往会既向原投资人又向新投资人追债。

  庞洗表示新的投资人应该注意,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权债务问题由谁承担目前无十分明确规定,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新投资人也有可能要为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决定投资时应尽量详细、全面了解企业的债务情况;其次是在转让合同中应对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约定清楚。她表示,如果可能的话,可要求原投资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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