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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婚内强奸,且慢大刑伺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6:00 四川新闻网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报告》的蓝皮书。蓝皮书在统计数据基础上,对1995年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态势进行了分析与评估。针对反家庭暴力的热门话题,蓝皮书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

  报道说:据蓝皮书的主编———浙江社科院社会学所王金玲研究员介绍,“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了男权文化对妇女所实施的歧视和摧残。而目前无

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这反映了男权文化和男性中心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崔武认为将婚内发生的强迫性行为用刑法手段来解决并不妥当。因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同时也就缔结了一种性的契约:双方以不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为条件,来换取彼此之间稳定、持久的性关系。这种性关系的内容是:在夫妻之间,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结婚放鞭炮,为性爱做广告”。人们通过结婚时放鞭炮、大宴宾朋等世俗仪式等于向社会广而告之这种性契约的存在。因此这种契约一旦被社会公认,夫妻之间的性爱就是合法的。以后每次做爱(makelove),视为达成默契,没有必要再搞若干次烦琐的世俗仪式来证明每次“干活”都是自愿的。即使偶尔发生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只要一方没有提出离婚,就应该基于结婚时的概括同意予以忍受。万一不能忍受,可委婉拒绝。若拒绝无效,完全可以动用否决权:通过离婚来解除性契约。

  如果我们动不动就挥舞“婚内强奸”的大棒,把公权力的手随便伸进夫妻的被窝,不但搞得人人自危,性爱的美妙也会荡然无存。婚内强奸要是立法通过,今后咱们为了安全感,做爱之前最好签一份协议。但这协议老婆也可以说是胁迫而归于无效,最好再办份律师见证或公证为妥。但一周做一次见证或者公证,成本又太高,多少人付得起这个费用?尤为要命的是假如老婆有受虐倾向,她那模糊的受虐倾向到底要男人做到何种程度也很难判断。因为在婚内,怎样判断违反女性意志实在困难。就算强奸是以非常典型的方式出现,把这个男人送去坐牢,这个家庭多半也就毁掉了。国家应该做的,是及时帮助破裂的婚姻宣判死刑。如因婚内性暴力发生严重后果完全可以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虐待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弄一个“婚内强奸”来搞得“天下大乱”。

  法律的管辖范围,只有是有限的,才是有用的。不能把“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扣上“男权文化作祟”的大帽子。现在出现了一种可怕的泛法治主义的思潮:要是某地一出现某种不良现象,马上就有人大喊要依法治理,妄图三下五除二通过法治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其实,法律不是在所有领域都能发挥作用。本人曾在《法能包治天下吗》一文中对此有详尽的论述。要是所有的问题法律能够帮忙,法律也就成了一种暴力!用“一揽子法治暴力”解决问题,不但不能导致文明进步,反而导致粗陋、混乱和倒退。改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动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手段。法治的任务不是控制社会整体、全盘改造社会的乌托邦工程,而是与其他社会手段并用,逐步、有选择地、温和地治疗社会弊病。

  我曾经接待了一个妇女,她哭诉说,老公天天晚上要havesex(过性生活),自己消受不了,要告老公强奸罪。我说你老公可能生理上有问题,你最好送他去看医生。因为一些男性由于雄性激素分泌旺盛,以及滥用药物,都会导致性欲亢进。如是病理问题,抓紧治疗。如治疗不好,可选择离婚。若控其强奸罪,我不赞成。后来一检查果然是病。要是“婚内强奸”入法,这位先生早就进了“号子”了。看来,对法治的“迷信”实在是法治社会的大敌!(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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