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应重在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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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16:15 新华网 |
艾琳 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推进综合司司长徐愈今天在北京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被列为国务院二00六年一类立法计划,有望今年出台。(3月17日中新网) 如果真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年出台了,毫无疑问,它将是我国政府改革工作 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应该说,近年来,中央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信息公开化程度已经越来越高,普通群众对政府信息的了解面也越来越广,了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不久前中国政府网的开通,更是为广大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但是,仅仅如此还不够。既然是政府信息,如何公开,如何让群众更快、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政府信息,如何让群众对政府提供的信息提出更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政府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时,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的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必须有一个规范、合理、科学的管理法规,用规范的法规来规范信息的公开和利用。 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作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开”二字,还必须在利用上下功夫。公开,只能说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利用,才是信息公开的目的。 政府公开信息,就是想让群众在公开的信息中了解掌握政府工作的动态,知道政府最近在做些什么以及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避免群众去揣摩政府的意图,不用担心政府政策突然变化。通过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的信息,更好地谋划个人的发展,利用好政府的政策为企业发展服务。 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与好处,决不是一个“公开”所能概括的,它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利用上,是在为群众服务上,是在政府职能的转变上,是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上。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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