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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骚扰女性被处10天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10:2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金海)因为多次给女性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骚扰短信,咸阳一“保卫科长”日前被公安秦都分局民警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处以10日拘留。据悉,这是咸阳市首例因发送“骚扰”短信而遭受处罚的人。

  据了解,从今年3月7日起,咸阳市市民王女士就不断接到该市原嘉惠商场保卫科长

孙某给她手机上发来的许多带有淫秽、侮辱、恐吓内容的短信。尽管王女士向孙某声明,要求他立即停止发送这样的“骚扰”短信,否则就要报警,但是孙某不但不听,反而发短信给王女士称:“‘公安’我认识,不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女士向公安秦都分局广场派出所报了案。警方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最终确认孙某发给王某的骚扰短信共14条,其中一条竟长达300多字。

  依照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的治安行政拘留。公安秦都分局广场派出所王所长表示,无论是同事还是朋友,发送短信必须要有分寸,如果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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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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