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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催告就能收取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10:3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一接到通知就去缴纳公路养路费,不想却被告知,不仅要缴1067元养路费,还要缴纳926元的滞纳金。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路稽征部门如此收取滞纳金违法。

  市民杨根飞是我市的一名律师,去年7月19日购买了一辆轿车,7月27日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据杨先生说,当时需要办理的手续较多,没有想到要缴纳养路费。去年12月23日

,杨先生接到了市公路稽征处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其缴纳公路养路费。接电话后,杨先生立即前去缴费。从工作人员那里得知,他的车养路费标准是每个月200元,便递给工作人员2000元,表示多余的就算预交2006年的。可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这些钱只够缴纳2005年的,并很快交给了他一份收费金额为1993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票据一张,其中记载的内容是:养路费为1067元,滞纳金926元。

  杨先生觉得这笔滞纳金交得有些冤,他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滞纳金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只有在确证缴费对象不肯缴纳相关规费的情况下,才能也才有必要采用。而在他购买汽车之后长达近5个月的时间里,并未收到过缴纳养路费的通知或者催告。后来一接到通知,也是立即前往公路稽征处缴纳了养路费,并不存在拒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情节。他认为,公路稽征部门这种在未经通知也未催促当事人缴纳养路费的情况下即直接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杨先生在与同事朋友的交往中也了解到,这样的事情不止发生在他一个人身上,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市公路稽查部门的这种行为违法。3月7日,江东法院已受理此案。

  但公路稽征部门对此事有不同看法。市公路稽征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稽征行为完全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这位负责人认为,及时缴纳养路费,对车主而言,是常识也是义务,收取滞纳金无可厚非。他们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处理,让更多的车主明白不及时缴纳养路费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

  杨先生的起诉得到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的支持,他决定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据袁律师介绍,《行政强制法(草案)》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他正受有关方面委托研究《草案》,而《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之前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再实施。类似本案纠纷的发生,说明了及时颁布《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律草案之际提起诉讼,不论结果是输是赢都有着特殊的意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姜恒通讯员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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