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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医改也应有责任制度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0:09 红网

  近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高卫中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说,卫生服务体制改革,政府应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行政手段上,应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法制手段上,应完善卫生法律体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行准入;在经济手段上,应加强公共筹资,增加投入。(3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这个卫生部法规司负责人对医改工作的讲话,在相当程度上已给以后医疗

改革工作的推进在行政、法律、经济上指明了方向。由此,社会公众对日后医疗改革的行政取向也有了总的了解,所以就此意义说可说是一件好事。

  然而关键的问题是,在目前我国社会各方面所处的转轨时期,在理论上也可以说改革是一种“试错”实践。对已有的医改现状,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也可以暂且按下不谈。可有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为看病难看病贵所困扰也已是一个社会公认的事实。因而对医疗改革而言,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保障,在政府主导的条件下,作为行政部门来说,更要注意行政与经济、行政与法律关系上的把握和权衡。也就是说,对以往的医改是成功还是失败尽可按下不论,但因以往的医改也是政府主导的,所以从此意义说,对多年来医改中的得失予以回顾,不仅对日后的医改推进有着前车之鉴意义,而且对政府自身在社会角色的把握,以及在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也有相当重要的含意。

  就此观点看,在新的医改举措中,特别是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有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那就是作为涉及社会基本民生的医疗改革,在其有效性方面不仅要由政府主导,而且这种“主导”还应同时是一种开放的、透明的,可监督的,并且还应是有明确政府责任可追索的医疗改革。

  所以,在医改走向成功的民生曙光已依稀可见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仍然对相关的制度保障充满着期待。因为就像一句名言所说:任何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所以结论只能是:与其相信权力不如相信(监督)制度为好。而这,也就是笔者为何要说“政府主导”医改也需有责任制度保障的原因所在。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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