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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要扩展意见渠道力避事后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2:32 华夏时报

  本月初刚刚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日前遭到两位律师的质疑,并启动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对该规定的违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建议程序。争论主要来自于《条例》中第五条规定: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他们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公司法》。

  无论两位律师的观点是否最终被相关的立法部门所接受,这项被广泛传播的法律质疑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和公民素质提高的成果;二是提醒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要开辟更多的渠道,让更多的人参与讨论,在听取立法人员、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之外听取更多的民间意见,完善正在建设的法案,避免新法刚刚实施就被质疑的尴尬,这是本次法律质疑的重要提示。

  2000年7月起实施的《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了立法中要听取公民意见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形式。不过,随着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的发展,立法中可以扩展更多的意见听取渠道,包括沟通更顺畅、互动性更强的网络表达。有质量的不同意见越多,会使立法者思考的问题越多,能让正在建设的法案更趋完善。同时,开辟更多的沟通渠道,也是尊重公民智慧与立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力避法律实施之后的争议,并非不能或者不应该有争议,因为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争议是正常的,并且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改进。从维护法律权威和立法严肃的角度讲,应该避免立法中的理念失误和与现有法律的冲突,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意见听取尽可能全面,避免新法刚刚实施就被广泛争议。


作者: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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