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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处罚听证是维护学生权益的必要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2:32 华夏时报

  中央民族大学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对作弊的部分学生作出最终处分决定,此事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就处罚学生举行听证会,首先是因为“处罚学生无小事”。对高校学生的处罚,轻则进入其档案,跟随其一生,重则可能终止其学业,剥夺其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而均可能对被处罚者的前途、命运产生重要影响。当一个人尚未走进社会,就要背负可能影响

其融入社会的处罚,如果在不经过听证情形下由学校单方面作出决定,这无论如何都是不恰当的。

  应该看到,听证本身也是协商的一部分。经过公开尤其是畅所欲言的辩论,事实与事理会愈加清晰、清楚,这就为双方尤其是学校方面作出适度的妥协奠定了基础。也就是说,当学生方面对相关事实详加陈述,对厉害关系予以痛陈之后,最终的决定可能会是一个折中方案,而这就使学生因为得到一定的宽容而在改进错误后继续学业有了可能。而这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对处于求知与求德阶段学生进行必要帮教的义务来说,无疑是更优的结局。其实,任何一种处罚包括社会上的处罚,都对实施处罚者就处罚决定作出详尽解释、被处罚方充分自辩与申诉作出了要求,那么对尚处接受道德与法律教育阶段的学生作出严厉处罚,就应该更为严格地满足这一要求。尤其是必须看到,学生在学校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更应通过处罚听证等制度设计维护学生的利益,起码应使其能够在相对对等的地位上争取自身权益。这并不是说应该姑息学生的任何行为,而是认为应当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使处于劣势的学生能够维护其法律与合法规定范围内的应有权利。

  笔者以为,规定处罚必须听证也是彰显教育平等、培育公民意识的需要。诚然,学生是接受教育者,应当接受学校的教育、服从学校的管理,但就除此而外的民事关系而言,学生与学校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就这一层面关系而言,学生与学校是完全平等的,学校对于教育权力的行使也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样一种对于教育平等的明确与维护,对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培植社会的公民意识来说必不可少。


作者: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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