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律师质疑“四类人”不得染指娱乐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2:37 时代商报

  话题靶子

  

  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的。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却

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据3月19日《成都商报》)

  “排除悔过自新”的荒谬推理

  ◎舒圣祥

  “四类人娱乐场所禁业”的规定有“惩罚过度”的嫌疑。把对过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延伸到并未违法犯罪的将来,等于是在已有惩处的基础上,再额外追加了剥夺部分劳动就业权的处罚。

  这是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执法便利(对四类人实施娱乐场所禁业,至少在数学意义上减少了可能的犯罪主体数量),而不惜牺牲他人依法享有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利。然而,“过去犯罪等于未来犯罪”的推演逻辑显然是荒谬的——如果这一推演逻辑成立,等于就否认了“改过自新”的可能,现有大部分的惩罚犯罪手段就是无效的,惩罚犯罪的有效手段将只有一次性地剥夺权利乃至剥夺生命。因此,对四类人实施娱乐场所禁业注定是不会有好效果的,四类人的平等就业权没有理由充当这一荒谬逻辑的“陪葬品”。

  在我看来,即使要追加在劳动就业方面的惩罚以便更好地实现惩罚效果,年数限制也优于终生禁止。比如,限制四类人在一定年限内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因为,年数限制可算作必要的关联处罚,终生禁止却涉嫌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和剥夺。

  用情感的情绪化表达取代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判断,这当然是不可取的。“四类人”的平等就业权同样重要,律师为“四类人”争取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

  行业“入口”须规避敏感人群

  ◎欧恩懿

  可不可以让一个有吸毒史的人在医院管理杜冷丁?可不可以让一个精神病患者管理精神病人?可不可以让没有手脚的残疾人当“的哥”?

  这样的答案不必去思考,肯定不行!

  类比的道理是一样的。娱乐场所是个敏感的地方,为了公众的相对安全,政府部门制定的此类入口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我们举手赞成。如果绝对化地“咬”住平等就业权,那么几乎所有招聘单位的条件限制就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一限制,就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平等就业权。让所有的招工招聘都要无条件敞开大门,现实吗?

  娱乐场所制定特定人员的从业许可,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对于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来说,其在娱乐场所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普通人,政府的此类规定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是管理安全的规避,是合理合法的。

  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大于天,排除“四类人”有利于娱乐行业的管理,并非是懒惰的法令。当然,个人以为,让此类人员终生不得染指娱乐行业有点太过严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应该可以考虑一个年限,比如10年或者15年后,“四类人”可以被考虑经营娱乐行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