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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莫离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4:5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170购房户怒讨说法

  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吹得天花乱坠,消费者真正买房入住后才发现,事实与广告相差甚远。巢湖市170位购房者一怒之下,将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福建集力房地产巢湖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在“3·15”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向媒体公开这起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1999年10月8日,福建集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兴建巢湖天和新村和农贸市场商住楼。

  在天和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集力巢湖分公司印制了“天和小区用户手册”和“售房广告”,对外宣传称:天和小区地理位置优越,是闹中有静、居家置业的理想场所,小区绿化率达35%%,小区配有6300平方米的综合市场和党校路专业市场,实行全封闭“保姆式”物业管理,在巢湖率先实行“天和小区商品屋质量保证书”和“天和小区建筑产品使用说明书”,每户设立独立的水表和电表等。

  2002年9月29日,集力巢湖分公司开始对外预售房屋,一些购房户和部分拆迁户开始入住天和小区。购房户入住后很快发现,小区建设与开发商承诺的不一样。天和小区内未建综合市场,无电气、消防、交通等生活安全设施,绿化面积更未达到开发商所宣传的35%%绿化率。不仅如此,众多购房户等了三年也没拿到分户土地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这起巢湖市最大的购房合同纠纷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集力巢湖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一月内向170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判决生效一年内打通该小区的消防通道;如期完成35%%的绿化率。购房户的水、电表直抄到户的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改造完毕等。

  广告虚火愈烧愈烈

  巢湖市170购房户依靠法律武器,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但近年来,因受不实广告影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消费者王某从一家房产开发商的广告传单上,看到某花园小区有一块占地20亩的绿地。于是,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这家房产公司的期房。可待到住宅竣工搬迁进这个花园小区后他才发现,所谓的20亩绿地,原来只不过是一块不大的草坪。

  据了解,在各类房地产投诉案中,虚假违法的广告宣传占相当大比例。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向购房者所承诺的面积、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难以兑现。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购房人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广告,售楼处光顾的购房者大多数也是循着广告而来的。因此,给商品住宅设计一套天花乱坠的促销广告,往往成了开发商惯用的“市场敲门砖”。

  一位曾在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广告策划的朋友,向记者披露房产广告中的种种“陷阱”:

  如果广告中打着“为回报消费者厚爱,以优惠成本价销售,每平方米仅售×元”这样的诱人标语,很可能是推销那些卖剩下的、朝向差的,或者权属、质量有问题的房子。

  当购房者看到“售价×元起”醒目字眼而打电话询问时,接待小姐会告诉你这个价格的房子已售罄。实际上是开发商玩的把戏,该价位的房子并不存在,或只有一套。

  至于广告语中“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生态小区”、“碧波荡漾”、“尊贵、顶级豪宅”、“超一流的享受”等词语,则是专门用来迎合买房者心理,有的连开发商自己也没搞清是啥概念。

  别搬石头砸自己脚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敢在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天花乱坠,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他们眼里,房产广告与法律合同是两个不同概念。

  他们认为,房产广告主要是宣传楼盘的风格、优越性,介绍楼盘的位置、环境和性能价格比,以此来吸引客户前来洽谈购买,因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能否视为合同内容?法律界人士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售房广告中明确提到的绿地面积、楼距等内容都应该算是要约,即使没有列入合同,也可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打出这样的广告,实际上等于一份已经签署的合同。

  巢湖市170购房户依法维权,为自己讨回说法的案例表明,今后开发商再玩这一手的风险大多了,弄不好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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