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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形成轨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4:5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新的丰富和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和形成可分为两个阶段:

  提出阶段: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到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十六大报告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实践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党的重要目标第一次明确提出。2003年7月1日,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五统筹”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重要任务之一。胡锦涛在报告中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至此,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概念、任务、主要内容,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理论形成阶段:从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科学内涵、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体系。2004年9月21日,在首都各界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指出:“团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是集中各方智慧、形成伟大力量的源泉。”10月2日,胡锦涛同北京市基层干部座谈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12月1日,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12月22日,胡锦涛同志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要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传递给各方面群众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群众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2月19日,胡锦涛在省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科学内涵、六条重要原则、十项主要任务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要提高的六种本领,并就加强和改善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提高我党领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问题。(作者单位:绩溪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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