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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要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5:03 华商网-华商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规定,从4月1日起,凡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

件中败诉的,将因其过错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又讯19日,一项对2万余人的安全用药调查结果显示,有近四成医务人员或药学人员对肝病类药品的不良反应不了解。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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