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车辆需“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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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10 淄博新闻网 |
本报讯 记者徐光莹,通讯员江秀文、张军报道:为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减少病菌传播途径,防止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日,市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严格按照《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运尸车辆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遗体运送全部由殡仪馆或乡镇殡葬服务组织承办,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送业务。殡仪馆或乡镇殡葬 服务组织开展遗体运送业务的,应当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持公安部门颁发的车辆行驶证和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营运证,并填写《非营利性运尸车辆审批表》,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给《非营利性运尸车辆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运尸车辆到指定地点在运尸车前门方向喷上“淄博市殡仪服务车”字样后,方可上路开展运尸业务。非营利性运尸车辆审批工作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从下半年开始不再审批新的运尸车辆。对殡仪馆或乡镇殡葬服务组织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运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殡仪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公安部门负责查扣无行驶证和《非营利性运尸许可证》的运尸车辆;交通部门负责审查运尸车辆的营运证件,销毁无证无牌和报废的运尸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