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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可能改写法治的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0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每个人都可能改写法治的历史

  我们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美国刑诉法的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纪念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法律传统:每一起案件,都是公民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的一场较量。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
则,以及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吉迪恩是一个51岁的流浪汉,只有高中文化水平。他在1961年因涉嫌抢劫而被捕。吉迪恩请不起律师,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结果遭到法官拒绝。自行辩护的效果不佳,他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

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他在反复阅读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有关法律和案例后,用铅笔给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在审阅了吉迪恩的申诉书后,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

  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裁决下达后,监狱里欢声雷动。吉迪恩出狱重新受审。重审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受审时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而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

  另一起为国人所熟悉的规则是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学生,因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名年轻的

墨西哥裔美国人,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米兰达的律师认为警察侵犯了米兰达的宪法权利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后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因警方违背宪法权利而推翻原审,米兰达一案在没有供词(因是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情况下重新审理,重审仍判米兰达有罪。最高法院在推翻第一次裁决时,创立了里程碑式的米兰达规则。今天,但凡看过美国警匪片的观众都会看到警员宣读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你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做对你不利的供词。”为了方便这一权利的告知,警察局把这段话制作成“米兰达卡片”。

  2005年,我国发现和查处了多起程序违法而导致的冤案。佘祥林案和滕兴善案都是因为“妻子的死而复生”才发现的冤案。在佘祥林案件发生以后,检察机关尝试推行审讯过程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的三项试点,我们完全可以叫它“佘祥林规则”。而湖南滕兴善已经被错误地执行死刑,吸取该案的教训,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对没有DNA测试和死不见尸的案件不能处以死刑”成为一条死刑裁判的重要规则——美国《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我们也可以把他叫做“滕兴善规则”。

  其实,以人名作为刑事诉讼规则的名称,不光是对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被告人为自己权利而不屈斗争的纪念,更说明这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米兰达、吉迪恩……这些名字代表了美国历史上一个个刑事法治里程碑。今日的中国,我担心的是面对一个个或悲壮、或凄凉、或荒唐的案件,我们习以为常、无动于衷,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等名字很快就被人忘记,惨痛的代价能否带来对不合理程序的触动?

  也许,是否以这些公民的名字来命名某一个刑事诉讼规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是权利的拥有者还是权力的行使者,都有机会改变法治的历史。如果一个案件能引发一场改革,那么,对那些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像米兰达一样臭名昭著,还是像吉迪恩一样赢得英名,这些名字都会让我们想起法治史上令人难忘的往事;而那些充满良知和智慧的法官、检察官和立法者的名字,将与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规则一起名垂青史。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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