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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法广告岂能只止于"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49 东方网

  苏应奎作品集今年3.15前后,虚假广告特别是虚假的医疗、医药广告,成为众矢之的。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都对目前虚假医药广告泛滥、误导群众就医的现象给予了严厉抨击。从近日本市媒体的一些新闻标题上,也可见一斑,如:《15家医疗机构被“封口”一年(一年内将不再受理这些机构的广告申请)》,《七大违法广告成整治重点医疗和医药广告是重中之重》,《医疗广告绝不容许内容做假》……在市工商部门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中,医疗广告所占比例41%,是各类违法广告中比例最高的。另据市卫生局通报,已

列入立案程序的15件,被卫生监督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的单位12家。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经营、管理混乱以及虚假广告的泛滥由此可见。

  虚假的医疗、医药广告,误导消费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民众深恶痛绝。不严加整治,危害无穷!

  然而,纵观媒体现有报道,有关方面大多还仅止于“曝光”层面上,而少有法律层面上的全面整治力度。例如,被“封口”一年的15家医疗机构,大多以罚款了之,这当然很有必要。只是不清楚是否按《广告法》“没收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执行?即使按此执行,据一些人大代表质疑,认为这是以罚代管且惩罚力度过小,罚款伸缩幅度太大,上限太低,违法违规广告的获利空间极大,而风险成本太低,不仅难以遏制虚假广告泛滥,也显然违反了法律要“责罚对等”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二是按照《广告法》,除了这些违法广告主,还有这些违法广告的审查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发布者(媒体)等,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例如《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们至今还未见有相关报道。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作为广告发布的最后审查者,一些新闻媒体难辞其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传媒放弃应有的社会责任,“只要交钱,就给登广告”,成为不法商家的“托儿”。记得前些年传媒内部还有过一些规定,如“对于以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或既无明显的广告形式,又不明确标明广告的,应一律按有偿新闻处理,没收其报刊单位的非法所得。”现今这样的被称作“软广告”的“有偿新闻”,可说到处可见,所谓的“规定”看来也是一纸空文。

  如此观之,如果只曝光、处罚违法广告主而不依法处罚违法广告的审查者、发布者,不仅有失公允,也很难根治违法广告的继续“作恶”。消费者完全有权也该知情对违法广告的审批者、发布者处理的结果。至少,从已立案的本市15件违法医疗广告案判决中,能得到相关的消息。


作者:苏应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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