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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内燃放信号弹 上海拘留首个“足球流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0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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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迷张某大概没有想到,当时只是情不自禁放了一下火焰信号弹,想表达一下申花队进球后的喜悦之情,却突然成了“足球流氓”。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他成为上海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被拘5天,并被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

  3月18日下午,2006中超联赛申花队与厦门蓝狮队的足球比赛在虹口足球场正在紧张的进行之中,当上半场比赛进行到6分钟时,申花队的尤万接拉米雷斯横传一脚抽射,球应声入网,全场球迷随之欢呼雀跃,此时,6号看台观战的25岁球迷张某按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激奋,一把扯掉外衣,光着膀子取出了藏在裤袋内火焰信号弹进行燃放。顿时红色的火焰喷薄而出,四周的球迷纷纷往四处躲避。闻讯后,正在场内执勤的民警迅速上前,将其带离现场。

  由于张琦的行为扰乱了球场的治安秩序,虹口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5天,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虹口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记者从警方获悉,张某也是全国第二个被警方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的球迷。

  警方提醒广大球迷,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决不能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警方说法

  将会考虑更好方式阻止信号弹之类物品入场

  据介绍,目前各大赛场都是严禁球迷携带饮料瓶以及信号弹这类物品进入比赛场地,防止球迷在赛场内闹事。所以在体育场的大门口设置了专门的保安人员对出入人员检查。“通常情况下,如果球迷将饮料瓶等物品放在手上,就很容易被发现,但是如果将其放在包内或者口袋内,保安就无法强制对球迷进行搜身。”昨天,记者从虹口警方了解到,当事人张某是将火焰信号弹放在裤袋内,带入比赛场地。由于信号弹的体积很小,在比赛大门口很容易就逃过了保安的眼睛。

  同时,让警方面临着这样的困惑,因为信号弹并不是危险物品,一旦被保安检查出来,无法对其进行没收,只能说是代为保管。如果有些球迷不愿意交出来,保安也没有办法,只有等其燃放了,才能按照有关法律对其处置。

  那么会不会考虑在比赛场外设置一个安全检查措施,用来检查球迷携带的物品?警方表示,安装这样一个设备,需要很大的一笔资金,目前尚存在着经济难题,不过将会考虑更好的方式来阻止球迷携带信号弹这类物品进入场地。

  ■全国第一个受处罚的“足球流氓”

  2006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于3月11日揭幕。在重庆力帆队与辽宁队的比赛中,连续两年在联赛积分榜垫底的力帆队以2 1击败对手,久违的胜利让球队和球迷狂喜不已。

  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在比赛刚结束时强行冲进球场,想与球队共同庆祝,但3名球场保安人员迅速赶来,将他带离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他成为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而且其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并被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的处罚措施均为法律上限的严厉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青年报 作者: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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