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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不告我,我才赔你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消费者李先生在冰淇淋中吃到了一块塑料膜,商家先是不肯赔偿,后来又要求他签一份“赔偿后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的协议,气愤的李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李先生认为,商家要他“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被告上法庭后,商家改变了态度,双方另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李先生向法院撤诉。

  冰淇淋中吃出塑料膜

  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底,他在某快餐连锁店的一家分店和朋友喝饮料聊天,没想到在一杯“圣代”冰淇淋快吃完的时候,竟吃出了一块塑料膜。“当时觉得好恶心!”李先生马上叫来服务员,服务员又叫来了部长,但部长来后并没有道歉,而只是问他“有没有感觉不舒服?”后来,餐厅副经理同意给他换一杯“圣代”或者赠送一些餐券,这些李先生都没有接受,他表示一是店方要道歉,二是给予适当的赔偿。当天双方协商未果,不欢而散。

  要“放弃诉权”消费者愤而起诉

  李先生说,餐厅一直没有解释这块塑料膜到底是什么东西,让他对其卫生质量感到气愤。当天晚上,餐厅另一位负责人打来电话向他道歉,并表示同意赔偿他1000元,但第二天却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赔偿协议让他签字,上面写着:“1.不得再追究其他责任。2.不得向媒体透露具体内容。”李先生认为,这个协议等于剥夺了他所有的后续权利(包括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他气愤不已,没有签字,双方再次不欢而散。

  “我并非是要寻找什么赔偿,我就是气愤他们这么不尊重消费者。”几天后,李先生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双倍返还买“圣代”的钱、正式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李先生说,他自己也明白,法院对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一定会支持。

  近日,在接到法院诉讼通知后,餐厅和李先生取得了联系,正式向李先生道歉,双方庭外和解,另外达成协议,李先生向法院撤诉,此事才画上了句号。

  “不再追究”让人难以接受

  “类似的事情有很多。”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一些商家经调解或者是受到舆论的压力同意赔偿消费者,但要消费者“签字画押”,放弃一切后续权利。比如,曾有消费者在理发店烫发头皮受到伤害,医生表示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有可能不会长出新头发。在消委会介入调解之后,理发店同意一次性赔偿一笔治疗费,但提出让消费者签字言明“今后如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概不追究”。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法官说法

  涉及人身损害“弃诉”可能无效

  广州市中院杨小梅法官认为,根据民法“私权自治”原则,一起简单民事纠纷,并非一定得诉诸仲裁、诉讼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民间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私了”。但私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己方开出的“私了”条款。

  至于在“私了”协议中能不能约定“放弃对此纠纷的诉讼权利”或者“放弃一切请求后续赔偿的权利”呢?杨小梅法官称:“诉权是可以放弃的,因此,约定放弃诉权本身并不违法。但上述条款是否有效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在一般的财产权纠纷中,达成类似的约定是允许的。如果一方反悔再次起诉至法院,法官发现当事人已就此达成协议,而起诉一方又不能提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有胁迫情形”等的理由,那么该协议往往会被法官判定为“真实有效”,从而应予履行。

  但如果纠纷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比如工伤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放弃后续索赔”的条款就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杨小梅法官指出,赔偿应与损害程度相适应。有些人身损害结果并非事故当时就能显现的,如果先期的赔偿与后续实际发生的损害明显不相适应,放弃后续索赔的条款实质上就成了免责条款,因此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出现了当时未能预见的后续损害,可视为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因而也就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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