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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别名”引发连环官司 因用别名交股金,没当上股东,一上法院;省公安厅否认别名即曾用名,再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别名”是不是“曾用名”?因为河南省公安厅的一封“复函”认定“别名”不是“曾用名”,邹女士的一个民事诉讼案可能因此受到极大影响。于是,她状告省公安厅要求撤销该复函。3月17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老家在漯河郾城县的邹女士称,1998年12月10日,她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时,曾两次以“蓝天”的名字共向该公司交纳了22万元股金款,但后来发现公司并没有将她登记为

股东,于是,邹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突然提出,邹的曾用名不是“蓝天”,以此否认她的诉讼主体资格。

  因原告的诉讼资格出现问题,去年8月9日,郑州市中院向省公安厅发出了一份《司法协助调查函》,请求对原告的曾用名进行调查。随后,省公安厅指派邹女士所在地的漯河市公安局进行调查。经查,邹的别名“蓝天”从1993年就正式向公安部门进行了别名申报登记。

  2006年1月中旬,邹女士接到郑州市中院转来省公安厅2006年1月9日做出的《关于对邹某曾用名填写问题的复函》,称邹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给她“追加的‘蓝天’曾用名和出具的曾用名为‘蓝天’的户籍证明无效”。邹女士不服此说法,今年1月23日,将省公安厅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依法撤销复函。

  当日法庭上,被告认为,首先,本案不是一起行政诉讼案,因为被告出具复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只是对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调查函的一种协助性调查复函,从形式上讲不符合行政行为要件。

  另外,曾用名的形成是公民原始使用过的名字,不存在曾用名申报登记的问题。所谓原始使用的名字就是公民出生后最早在户口登记上使用的名字,必须是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有姓有名,而“蓝天”不符合这种情况。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认为,在1995年之前“别名”是指使用过的名字,那时候还没有“曾用名”之说,1995年之后“曾用名”才指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所以,原告的“蓝天”在以前叫“别名”,现在就是“曾用名”,这只是一种说法上的改变,并不影响其实质性。

  当日,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线索提供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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