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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儿子"共眠 丈夫房产赠"情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3:17 东方网

  蒋某和夏某被视为众人眼里的“一对夫妻”,可蒋某突然嫁给年长自己34岁的王某,是为照顾王某还是另有图谋?王某与夏某有一纸君子协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夏某,是他由衷之举还是另有隐情?两起官司相继开庭,王某先是原告转眼又出现在了被告席。

  老夫少妻、亲子鉴定、房产过户……,随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的揭晓,两起案件历时八个月后,在近日最终落幕。王某、蒋某和夏某也重新回到自己原先的生活轨道。

  离奇婚姻5年“小工”

  

  王某是上海某钢铁厂的退休工人,他曾两次结婚,无子女。蒋某是河南人,上海某市场的个体户,夏某是江苏人,年纪与蒋某相仿。根据王某提供的书证看,蒋某和夏某一直共同吃住在市场里,是众人眼里的“一对夫妻”。

  王某提到,2001年4月,夏某对他说,希望他和蒋某登记结婚,并要求他把蒋某和她的儿子小蒋的户口,一起迁到上海。当时,夏某、蒋某这“一家子”还对他信誓旦旦:一定好好照顾他。后来,夏某和蒋某还把他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工资卡等,包括他的所收房租,一并收去,对他说“替你保存好,需要时给你用”。

  关于这桩婚事,双方还约法三章。第一:对外称王某是夏某的父亲,是小蒋的爷爷;第二:经济大权由夏某掌管;第三:用王某的钱租一间小阁楼供他居住,并且王某不能接近蒋某。王某接受了条款,在2001年,王某同蒋某结婚。那年,王某56岁,蒋某22岁,他们的“儿子”小蒋2岁。

  时至去年底,这段婚姻留给王某的回忆是,他自己给夏某和蒋某干了近5年的活,在市场上做小工和照顾“儿子”小蒋。“5年来,我从来没有和他们一家三口同桌吃过一顿饭,都是吃他们剩下的饭菜。”王某为此颇为心酸。

  离婚官司亲子鉴定

  

  2005年6月,忍无可忍的王某终于向蒋某提出了离婚。王某说,他和蒋某2001年4月登记结婚,但至今从未同居过。蒋某既不在生活上照顾他,又将他的工资卡扣留自行领取。白天,他帮蒋某做小工,晚上蒋某却和其他人同枕共眠。蒋某所在市场的顾客都认为,王某与蒋某是父女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他和蒋某双方年龄悬殊,且无共同语言,结婚登记后无正常夫妻生活。这段离奇的婚姻只能增加他的痛苦,所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同蒋某离婚。

  蒋某却表示不原离婚。她强调,她与王某感情颇好,她已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她与王某婚前所生的儿子小蒋由她抚养,王某应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600元;同济新村的房屋是婚后所得,她拥有50%的份额,王某应付给她折价款。另外,她要求王某补贴她今后3年的租房费用,每月400元,合计14400元。

  关于“儿子”小蒋这一说,王某始终否认他是小蒋的生父。法院查明,小蒋生于1999年1月,在某医院出生,相关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其父亲为夏某。审理中,王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在约定鉴定之日,蒋某没有带着小蒋前去鉴定机构。

  一案未结一案又起

  

  就在这起离婚案件开庭的第二天,夏某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被告不是别人,正是王某。夏某称,2004年12月,他与王某签订协议,王某将他所有的同济新村的房屋赠与他,他则接受赠与,保留王某对该房的居住权,该协议后来经过了公证。

  2005年1月,王某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随后,他与王某几次达成协议,明确王某将安置的房屋,即同济新村另一套的房屋赠与他。但此后,王某屡次回避他,以致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几次签订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要求王某将同济新村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他。

  “王某和蒋某的婚姻已属蹊跷,王某明知蒋某和夏某是‘一家子’,还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夏某,这太不合情理。”在离婚案件中,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的徐瑷华律师说道。徐律师向记者坦言,她与王某接触过程中,觉得王某与常人有异。

  “2005年5月,精神卫生中心就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出具了疾病证明。王某是精神病患者,他也可以离婚,只要他有监护人。据了解,王某父母双亡,无其他近亲,但可以为他设定指定监护人。”如此念头在徐律师脑中闪现,她立刻奔波于王某所在的居委会和他先前的工作单位。2005年7月,居委会和单位出具了《指定监护人告知书》,上面载明,王某亲生父母均已死亡,他无其他兄弟姐妹及近亲属。经与其他亲属共同商议,由其他亲属胡某为其监护人较合适。

  紧接着,王某的监护人,他的表妹胡某和徐律师,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就王某诉讼行为能力,及出具赠与合同时的行为能力作司法鉴定。

  几句好话财物送人

  

  法院告知夏某这一情况,并会同双方当事人,就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为明确王某目前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以及2004年12月到2005年1月期间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根据送检材料,王某在2005年8月,以“耳闻人语、猜忌、外跑加重3天,病程40余年”住入精神卫生中心,精神检查发现他存在言语性幻听、原发性非系统性给害妄想、关系妄想,情感淡漠,思维迟缓,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在精神检查中,王某对检查人员承认,曾去过公证处,但说“是夏某逼我的,刀挥一挥,不然对我不客气”。这次精神检查显示为:王某情感反应较平淡,联想较散漫,目前未见明显的幻觉、妄想,智能、记忆尚可,无自知力。王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王某的表妹胡某透露,过去王某因学俄语被诬陷为里通外国,曾出现精神异常,在铁丝网上跳来跳去,当时他的母亲带他到精神病院看过病,没有住院。后来,王某到钢铁厂上班,长期从事较简单、轻松的工作,别人讲几句好话就将财物送人,容易上当,受到威胁就害怕,但他一直没有再到精神病院就诊。

  最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王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王某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王某目前在本案中无诉讼行为能力。

  夏某不服要求重鉴

  

  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情绪最为激愤的,自然是夏某。因为,王某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王某与他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夏某不甘看着房子落空,向法院提出了鉴定异议及重新鉴定申请书。

  他认为该鉴定证据不足,违背事实特提出异议。理由为,其一,王某所述与事实有偏差,根本没有“刀挥一挥”这回事;其二,鉴定书中明确记载,法院承办人到王某原工作单位的退管会了解情况,没有发现王某有精神病史。其三,胡某在说谎,她不是王某的表妹,只是同住一居民小区的普通朋友。胡某和她的丈夫曾想尽办法,从王某处借了一万多元,如果王某是精神病人,这就是一笔糊涂账了。鉴定所依据的王某的病史,代主诉全部由胡某肆意编造。胡某与王某有利益关系,她单方言语不足采信。

  另外,鉴定中心对王某的检查所见为:意识清晰,年貌相符,自行步入检查室,接受合作、被动,反应迟钝,注意力欠集中,能简单称述简历和介绍自己的身体状况等。这些都说明王某因年老体弱,反应有些迟钝,但没有到精神疾病的程度。

  “医院所问的问题,一斤棉花一斤铁哪个重;一只方凳切掉一只角还剩几只角,这种智力题,王某都能如数答对。一般成年人都有可能答错的问题,他全部答对了,说他有精神病,不知依据何在。”夏某态度坚决。为此,他对王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事项,提出重新鉴定。

  肯定鉴定两案审结

  

  夏某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最终没有采纳。

  2005年底,法院认为,王某与蒋某缺乏婚姻基础,且王某患有精神病,双方难以交流,为解除双方精神痛苦,应准予离婚。蒋某称小蒋是双方婚前所生,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法院调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小蒋的父亲不是王某。审理中,蒋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蒋某的意见法院难以采信。蒋某要求王某补贴她今后3年阻房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案外人夏某对同济新村的房屋权利提出诉讼主张,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对该房屋不作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蒋某离婚。

  近日,长达8月之久,夏某告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也落幕。法院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的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关联三要素,且夏某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所以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即采信其鉴定结论:王某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此,夏某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要求王某将同济新村的房屋过户给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番波折之后,王某回到了单身,保全了自己歇脚的屋檐;蒋某、夏某和小蒋仍居住在市场里。

  [案件的法律提示]

  

  精神病患者可以离婚。前提是为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监护人分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监护,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的监护。

  房屋赠与合同的生效。

  案中,王某与夏某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他们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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