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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不得染指娱乐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3:32 海峡网-厦门晚报

  昨日热议

  事件

  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的规定。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认

为它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19日四川新闻网)

  评论

  正方:就业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够随意从事任何职业。对一些特殊行业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限制从业者的择业范围,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能够获得绝大多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国际上,法律对一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教师、会计、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证券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业资格,均做出了不得有某些犯罪记录的限制,本已成为通行惯例,与就业歧视可谓风马牛不相及。与此相类似,作为需要特别审查的特种行业,对娱乐场所的经营人员和从业人员建立准入制度,将这四类自然人排除在外,又有何不可呢?这样做,既有助于避免引发新的犯罪,又能重塑娱乐行业的全新形象,岂能轻易斥为就业歧视呢?如果照此逻辑推理,刑事罪犯刑满释放后摇身一变成警察,假账高手出狱后照样重操会计职业,而性犯罪者走出高墙却走上讲台,岂不也成了正常现象吗? ——俞洲

  反方:歧视有合法歧视与非法歧视之分,即使合法歧视也有一定的底线,那就是牺牲被歧视者的权利、利益,是为了更多人的权利、利益,并经过民主程序许可——如禁止乙肝患者从事餐饮业,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健康。而且,合法歧视不能随便扩大化。

  “四类人”禁入娱乐业,正是这种歧视的扩大化,因为它建立在对“四类人”、娱乐业的妖魔化与对良好秩序、公众利益的虚幻的价值判断基础上。

  有过罪行不等于现在还戴罪,更不等于一定会继续犯罪。如果这样,岂不是等于否认“改过自新”的可能?岂不是说现有大部分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无效的?娱乐业是国民娱乐身心的场所,凭什么认定它是黄赌毒的“集中营”、让人容易犯罪的泥潭?

  歧视是一株恶苗,培育不出和谐之花,只会收获仇视之果。对刑释人员越歧视、越压制,只会引起他们越大的反弹,结果对公众利益的伤害可能更大。 ——洪洋(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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