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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不得开舞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4:40 兰州晨报

  律师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属违宪

  四类人不得开舞厅

  本报讯据四川新闻网消息,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

然而记者3月18日获悉,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却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

  因此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公司法》。

  据悉,两位律师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建议对该规定的违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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