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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聚众闹事被判两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2: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陈荞)受部分村民委托罢免村委会,其后因坚持旁听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干部发生争执,导致会议中断,房山区南洛村原村民孙志刚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见本报2005年5月21日03版)。昨天,房山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孙志刚有期徒刑两年。

  庭审中检方出具了97条相关证据指控孙志刚。孙志刚的律师辩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非社会团体,村民的参与是合法的,孙志刚受村民委托前往旁听会议是为维护村民

权益,其他村民均是自愿前去,并非孙志刚组织的,因而并非聚众。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志刚在村委会两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以罢免村委会为名,聚集多人扰乱会场秩序,致使会议无法召开,扰乱了土地确权工作进程及其他正常工作。同时孙志刚的罢免要求也不符合相关程序。孙志刚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标准,属积极参加者,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成立。

  昨天,孙志刚的律师表示,孙志刚已明确表示上诉。

  案情回放

  孙志刚原是房山区琉璃河镇南洛村村民,1996年其户口转到房山良乡,但平时仍居住在南洛村。在2004年8月开始的南洛村土地确权进程中,村民与村委会发生意见分歧,部分村民联名签字要求罢免村委会,并委托孙志刚办理罢免事宜。此后孙志刚多次欲旁听关于土地确权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遭拒。2004年12月16日,孙志刚与村民坚持旁听村民代表大会时与村干部发生争执,会议也因此中断。2005年1月26日,孙志刚被警方带走,同年8月11日,房山检察院对孙志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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