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混合主体在共同受贿中各自的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43 检察日报

  受贿罪中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在共同受贿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受贿犯罪行为。这种内在联系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为核心,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受贿犯罪活动整体。不管各共同犯罪人行为表现形式如何,无论是实行行为,还是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都是受贿罪共同行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因果关系。

  受贿罪是复行为犯罪,由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和收受财物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定身份是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这种特定身份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密切联系并成为主客观要件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公司、企业人员由于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因为行为人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其行为只能构成帮助行为,不能构成实行行为。

  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是指为受贿犯罪提供帮助,促进受贿罪实行行为的顺利实施,它与受贿罪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帮助行为可以是出谋划策、鼓励支持等精神性帮助,也可以是提供条件,帮助、参与收受贿赂,转移赃款等物质性帮助;可以是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也可以是事后帮助。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这种帮助有助于受贿实行行为的顺利完成,就构成受贿罪帮助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