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人才竞业要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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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56 南方日报 |
市人大代表李继朝谈高新企业竞业限制条例草案 核心人才竞业要有限制 独家专访 记者获悉,本次人大会议上,深圳将出现全国首部由企业起草的条例草案,同时,这也是全国首部由人大代表起草的条例草案。深圳市科技界代表小组将关注焦点集中在保护知识产权、限制高科技核心人才竞业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竞业限制条例(草案)》。 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这一《条例(草案)》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手机事业部副总经理李继朝。 首部由代表起草的法律草案 记者:听说《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竞业限制条例(草案)》是深圳第一部由企业起草的法律草案? 李继朝:是的。据了解,不仅是深圳第一部,也是全国第一部由企业起草的法律草案,还是全国第一部由代表起草的法律草案。 记者:为什么要起草这部条例? 李继朝:去年12月,科技界代表专业小组成立的时候,16位代表讨论有哪些话题值得我们共同关注,经过投票,制订竞业限制条例位列第一。今年春节期间,我查了很多资料,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起草了草案。 深圳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我们认为科技界是创新的龙头,而企业创新的核心是人才,没有人才,创新无从谈起。企业的厂房、设备用钱可以买到,而人才不是随随便便用钱就能买到的。 其中,关键人才的流失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性的,有时一个项目的核心技术人员走了,该项目就没有了。我们认为,对高科技企业高级核心人才的竞业要有限制,如果人才流动过大,企业生命力就小了。 现有规定赔偿数额太大 记者:国家、深圳市以往在这方面没有立法吗? 李继朝:有相关规定,但是基本上无法实行。1995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里面的第十七条顺带提了一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开原企业一定期限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在员工离职的这段时间内,企业要付给员工补偿费,补偿费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按照这条规定,企业要赔偿的数额太大了。现在的行情是,一个项目经理级人才年薪在30万—50万元之间。一家100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走了两个工程师,公司就要支付四五十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家1000人的大公司,走了20个人,同样是2%的流失率,也要赔500万元左右,公司是承受不起的。所以上述《条例》实施10年来,没有一家企业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有望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 记者:那在你起草的《条例(草案)》里,对竞业限制作了什么规定?如何处罚违反规定的员工? 李继朝:主要是规定了企业要和创新核心人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核心人才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般2到3年)一定期限内,不能为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有偿的或无偿的服务。如果企业录用了这样的员工,就要赔偿所有项目收入给员工的原企业。对于员工也有一定惩罚,但是目的不是惩罚人,而是禁止这种行为。如果企业总是想着挖别人的人才,就不会去想创新。 我们科技界小组的10位代表已经在议案上签了名,市人大常委会邱玫副主任也说这个议案很好,在上面签了名。这个立法案如果能成为大会议案,将有可能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本报记者曾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