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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犯洗钱罪要登报公开有罪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近日完成“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案细则审议,修改多项清洗黑钱犯罪附加刑,包括透过在澳门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以及在其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不少于15日的告示,公开其有罪裁判,以扩大有罪判决的预防性效力。

  据悉,“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案修改文本修改对清洗黑钱犯罪的法人及社

团所处的六项附加刑,取消一项、新增一项、维持六项附加刑。在这些修改中,值得注意的是,为扩大对有罪判决的预防犯罪的效力,第六项附加刑在原有“公开有罪裁判”的规定下,新增“其系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作出,以及在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张贴期不少于15日,上述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同时,委员会接纳政府解释,认为“法案”配合“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后,除了由黑社会尤其是犯罪组织所作出的洗黑钱犯罪得处以附加刑外,清洗来自恐怖主义活动及贩毒的不法利益,以及一般由行为人作出的清洗黑钱犯罪,均可处以附加刑。(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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