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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付35万违约金?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成都3月20日电为维持可能破裂的婚姻,成都一对夫妻中的男方应约三次写下书面保证:如果离婚,付给女方高额赔偿。但两人婚姻最终还是破裂,女方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女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加固”婚姻写下三份承诺书

  据了解,沈某(男)与杨某于1981年相识结婚,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沈某于2004年12月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沈某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杨某出示沈某婚内写的三份承诺书。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杨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杨某、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杨某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向杨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无证据证明丈夫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要求沈某承担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赔偿5万元和30万元的主张,因杨某无法证明沈某有过错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不能用约定限制离婚权利

  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沈某向杨某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从沈某所写第一份承诺书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作出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杨某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但由于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沈某有过错,故其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而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沈某或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则应给付杨某20万元或30万元的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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