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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树木十年,岂能分文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4:0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德州讯(通讯员郑春笋)全家动手种植800多棵树,并精心呵护十年之久,然而合同到期后,不仅成材树木被村委会擅自砍伐卖掉,而且劳动报酬分文没得。2006年3月1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村民张老汉林木生产报酬3144元。

  1993年6月,陵县农民张老汉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木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提供林地和树苗,张老汉负责种植和看护管理,10年后确保成材树810棵,由村委

会抽取65%,张老汉抽取35%作为报酬,如完不成任务指标,村委会按实际成材树的70%抽取。合同到期了,张老汉一家承包种植并精心看护十年的树木也大都成材了。2004年3月,村委会通知要到林地上去伐树,张老汉考虑仍有一些树还不够成材,不同意伐树。于是,村委会擅自组织人员砍伐卖掉了503棵树木。张老汉为减少损失,组织家人砍伐掉成材树63棵。事后,村委会拒付张老汉要求的35%树木提成,张老汉一怒诉至当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张老汉应向村委会交纳810棵树的65%,即527棵,而张老汉仅交了503棵,未交足合同约定的任务指标数,故其要求提成树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张老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895元亦由张老汉承担。

  张老汉不服,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说:“合同未明确约定成材树的标准,村委会砍伐卖掉大树,只留下小树作为我的应得部分,这太不公道了”、“原合同约定‘10年不成材,村委会按任务数的70%提成’,根据这,村委会也应从砍伐树木中提取部分给我作为劳动报酬。”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张老汉未完成成材树指标任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张老汉对已种植成材树木要求一定比例的报酬。根据案情,张老汉应分得双方实际砍伐树木总数的30%,即170棵,扣除张老汉自己砍伐的63棵,张老汉还应分得107棵,按评估价格折合3144元。据此,中院撤销了原一审判决,终审改判村委会支付张老汉应得报酬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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