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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车主力阻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5:49 华夏时报

  酒后代友开车撞人担全责车主因试图制止免赔偿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车给朋友开撞伤了人,但车主徐女士曾制止朋友的危险行为,徐女士不需要为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昨天,市二中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2004年11月1日5时许,徐女士和朋友在朝阳区一迪厅聚会时酒喝多了不能驾车回家

,而此时刚到迪厅的张某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可以开徐女士的车送其和朋友回家。徐女士和朋友问张某是否真的能够驾车,张某毫不迟疑地表示没问题。于是,徐女士和朋友便上了车。然而,当车由西向东驶至朝阳区朝外大街时,将正在清洗马路的何某、王某和廖某撞成轻伤。而张某没有听从徐女士等人让其停车的劝阻,并将试图抢车钥匙、拉手刹的徐女士推开,仍驾驶前挡风玻璃已经破碎、视线明显受限的汽车继续加速往东行驶逃逸。在朝阳区关东店街京客隆商场门前附近,将在马路边行走的李某撞成轻微伤,在朝阳区关东店街朝阳工商局附近又将在自行车道内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张先生撞成轻伤。张某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后,于2004年1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朝阳法院去年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4年有期徒刑,并且赔偿伤者张先生6.5万元的经济损失,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女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伤者张先生不服,张先生认为徐女士与张某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无偿接受张某提供帮助之时,对张某是否饮酒负有失察之责,但在张某撞伤何某等人之后,徐女士拒绝张某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语言和行为明确,且法律没有规定作为车主负有有效制止他人利用其车辆进行故意犯罪的义务,徐女士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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