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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考核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43 检察日报

  检察官考核,是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依据《检察官法》规定的考核原则、内容、标准和程序,对检察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并以此作为检察官奖惩、晋升、任用、培训、调资和辞退依据的制度。对检察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评价,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在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每个检察院负责考核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之外的普通检察官。

  1.检察官考核的原则

  《检察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据此,检察官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对考核工作的要求是,如实、全面地评价检察官,不因检察官任职年限长短或者与领导的远近亲疏而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标准的确定,应当以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效果为基础,要严格标准,量化内容,明确质量要求,而不是以主观印象代替客观考察。

  (2)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原则。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官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对检察官考评的程序要求。在检察官考核工作中,既要按照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以领导考核为主,又要让群众直接参与考核,多层次、多角度地对检察官进行全面评价。考核中,要注意听取其他检察官和检察人员的评价,以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避免考核工作神秘化,杜绝个人专断。

  (3)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是对检察官日常工作实绩进行详实记载,根据需要进行分阶段评定。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是对检察官在过去一年内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的全面考察和评价。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总结,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只有坚持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检察官的工作实绩。

  2.检察官考核的内容

  《检察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这几项考核内容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1)检察工作实绩。对检察官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是考核检察官的重点内容,也是考核评价检察官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的基础。考核检察官的工作实绩,不仅要考察检察官完成工作指标的情况和承办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考察检察官承办案件的质量、数量和法律效果,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思想品德。良好的思想品德,是合格的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考核检察官的思想品德,既要考察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也要考察检察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遵纪守法和遵从社会公德的情况。

  (3)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考察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旨在了解检察官的工作能力,以准确地评价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检察业务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进而判断其能否胜任本职工作。检察业务本身就是严格的法律活动,法学理论水平是检察业务能力的基础,检察业务能力是检察官法学理论水平的反映。不可将二者截然分开,也不能以考察检察业务水平代替对法学理论水平的考察。

  (4)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考察检察官的工作态度,旨在了解考核对象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恪尽职守,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是否刻苦钻研、努力进取。考察检察官的工作作风,旨在了解考核对象能否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无偏。

  (摘自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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