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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不能在计算的方式下运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0:27 云网

  3月2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九个小时打不开的生命之门》,向我们残忍地展示了两位年轻少女因煤气中毒而改变生命航向的过程。其中,110执勤民警未能及时破门而入进行施救,成为人们关注乃至指责的焦点。

  未能有效判断室内中毒,未能相信报警者而延误施救,进而阻止受害人朋友破门救助,报道中警察的种种行为足以让其背负上公众一连串的责问。然而,当鲜活的生命因为执

法拖延而凋谢过后,任何有关责任的追究都显得那么苍白和苦涩。我始终思考的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民警在面对公民生命权危险时,仍然选择“宁可信其无”的执法思维?

  单纯从责任判定上分析,警察在此类执法中其实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未能破门而入导致惨剧发生,很明显会背上“不作为”的骂名;如果破门而入没有发生煤气中毒,则很可能要担负起赔偿房主财产的责任。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乱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案情时有发生,这使得民警容易对报警者持有正当的怀疑;而此前出现的“黄碟案”等直指警察执法程序瑕疵的案例,更是促使警察越发生成一种强烈的执法自我保护心理——当面对类似的两难选择时,出于自我防卫意识,执法者产生了机械化执法的惯性,即便在面对危机情况时仍然“严格依法”,而不能按照法律的意图和合理的利益判断作出执法应变。

  然而,作为执法权力的授予者,人民需要的不是只懂得自我保护的执法投机分子,而是需要一群能够为执法甘当风险的“活”的法律化身。要知道,法律的执行并非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执法行为也并非简单的加减乘除,而是一个“酿造”的过程:执法者通过对各种因素(诸如信息、先例、习惯、社会福利等)的综合考虑,运用技能将法律“酿造”成人们生活的“美酒”。在一个法治化社会里,人们一方面需要对执法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保持足够的警惕,以防止不当执法行为损害到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又需要执法者能够成为立法目的执行者,以弥补静态法律条文的僵化与不足。法律虽然蕴涵着人类美好的祈愿和人性化诉求,优良的法律具有人本的初衷和底蕴,但是立法不能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的人性化价值需要借助能动的执法者来传递。由此,执法者不仅需要时刻将自己的执法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同时也需要塑造一种人格化的执法观念,能够准确地按照法律意图执法,而不是成为“工匠式”的执法机器。比如,当面临他人生命权与财产权均可能受损的冲突境地,执法就应当优先选择生命权,因为在法律上——生命权高于一切!

  社会发展到如今,人们追求的“法治”不再是“倾向于使法律在一种可计算的方式下运作,最好就像一台机器一样”,而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的能动的执法者将蕴涵人性化诉求的法律付诸实践。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说过:“法的形式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因而,用活化法律的标准来衡量警察执法,任何对法律程序的顽固坚守、对法律规范的机械执行、对事实情况的简单判断,都是不符合法治的人本精神,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只有破除执法者因过于注重自我保护以致消极、被动、机械执法的心理误区,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养,才能最终确保法律书面上的公平、正义“鲜活”起来,充盈于我们的生活。

  □傅达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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