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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户外广告我市出新规中心城区禁设立柱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1:11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许莲)今后,我市中心城区将禁止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记者昨日获悉,《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淄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我市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了统一规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行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圈定广告禁设区。

  圈定广告禁设区根据新办法,我市将禁止在中心城区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新办法

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新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以及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此外,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等情形下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公共场地广告政府运营新办法规定,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同时,此类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益应当上缴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的广告资源运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据悉,城市主要道路包括金晶大道、柳泉路、世纪路、人民路、共青团路和淄博新区主干道;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中做具体规定。

  广告设施须定期检查根据新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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