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哈尔滨吵架气死人案终审 吵架邻居负部分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4:51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3月23日电(记者梁书斌)与邻居吵架后,因情绪过于激动,哈尔滨的常某心脏病发作死亡。其家属认为常某是与邻居于某及其家人吵架才心脏病发作的,他们应负主要责任,将于某一家告上了法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于某等人的行为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常某家住在哈尔滨市郊。2005年5月,邻居于某想扩建房屋,但扩建房屋会影响到常

家,于某便与常某商量,常某拒绝了他,之后于某多次与常某协商,常某始终不答应。后来,于某伪造了常某的签名,以此取得了建房的审批手续,开始建造房屋。于某发觉后即提起诉讼,要求规划局撤销于某的个人建房审批。2005年6月17日,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决定。

  当日18时许,于某的妻子、嫂子、姐姐三个人来到常某家,就建房的问题与常某及其家人吵了起来,常某不愿与她们多说,便将她们推出门外。十几分钟后,这三个人又来到常家,与常某厮打起来,还向常某的母亲身上扬炉灰。常某见状大怒,用铁棍子打于某姐姐的头部一下,又用砖头打在其肚子上。随后于某的姐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常某也被传唤。

  19时左右,常某做完笔录回家后心口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后死亡。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常某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常某死后,家人悲痛万分,2005年7月将于某的妻子、姐姐、嫂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是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同时,常某也有殴打行为,亦存在过错,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因此常某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即原告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的30%。判决三被告赔偿常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5000元。

  判后,于某的妻子、姐姐、嫂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完)

  相关报道: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