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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2:05 江南时报

  公平,远不是“同命同价”这么简单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李方平律师近日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的赔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执行两个赔偿标准,即“同命不同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目前正在调研,近期

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据3月21日《新京报》)。

  近年来,关于取消“同命不同价”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样是生命,但赔偿却大不一样,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同命同价”了,就一定公平吗?

  谁都知道,我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城市和乡村的实际购买力大不相同。

  实际上,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如果下一步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而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那么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从宏观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微观上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悖论呢?问题就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是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检察日报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5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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