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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遭电击身亡老母怒告政府三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3:48 中国青年报

  肖建虎 本报记者 洪克非

  3月18日上午,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城桃花西路上,57岁的老太太刘爱华依门而望。她身后是自家的三层小楼,两年前的一场变故冷酷地导致这户人家永久残缺。

  高压电线下的连环悲剧

  2004年7月28日下午,时任桃江县电信公司外线检修班班长的龙志斌接到一项任务:公司机房里的配线架保安单元着火,要他带人立即检修外线。接受任务后,龙志斌与两名同事很快查出了故障原因,并通过公司机房的电脑查到,发生事故的地段就在县城桃花西路肖家山路段。

  龙等一行到达肖家山路段后,发现电话机接线盒是安装在一位名叫曾庆林的用户家门前的。一名工作人员将测试工具插入接线盒时,立即遇到一股强大电流,测试工具“啪”地掉在地上。这一罕见的现象令在场的几个人面面相觑。

  龙决定上楼看看。此时曾家的大门敞开着。在二楼,龙闻到一股难闻的焦臭气味,并看见一个小孩站在楼梯上哭泣。

  龙志斌立即意识到这里出大事了,跑下楼拨打了119。打完电话后,龙看到:曾家的楼顶有一根钢管斜插出来,搁在楼前的高压电线上,楼顶上冒出一阵阵黑烟。

  两辆消防车随后到达现场,消防战士在曾家楼顶上发现,曾庆林和父亲、妻子已经被钢管导来的高压电流击死,已烧得面目全非。

  县安监局:由死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安监局介入调查。次日,一位由副县长主持的事故分析会在县工业发展局会议室召开,县里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

  会后,调查小组的报告将事故定性为“非生产性责任触电事故”,同时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死者本人缺乏用电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违章作业所致,死者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县安监局在2004年8月2日作出了《责任认定书》。

  根据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后来的调查记录及记者在事故现场观察所见,事故全过程可以较为清晰地还原:

  2004年7月28日,曾庆林和父亲曾宪华在自家的三层楼房里忙碌了大半天,下午3时,父子俩走上了三楼屋顶的杂屋。杂屋不足两米高,堆满了平时弃用的各种家什。他们弯腰穿过临街一面的墙壁上仅有一米多高的矮小门洞,来到了将近两米宽的水泥预制板构建的屋檐。

  记者后来站在这个屋檐上时,看见沿着桃花西路蛛网般的万伏高压电线分成上下两层,与屋檐相隔很近(事后根据电力部门测算,水平距离为2.11米),裸露的高压电线没有绝缘外层,闪着金属光泽,上面也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

  父子俩准备将前几天拆下的电视天线上一根6米多长的钢管搬进杂物屋里去。在这个不足两米宽的平台上进行这项作业,显然有一定难度。下午3时12分左右,父子俩合力将钢管抬起,努力将一端往外延伸,另一端往狭小的门洞放去。他们没有想到,此时一个致命的危险已经悄悄向他们袭来。

  屋檐外的高压电线下面一层有四根,比屋檐稍矮;上面的三根呈品字形,比屋檐高一米左右。一不留神,长长的钢管就搭上了其中的一根电线,万伏电流瞬间将两人无声地击倒在屋檐上。而曾庆林的妻子莫立玲则可能是上楼查看时被电死的。

  事故发生后的第七天,死者被送到了火葬场。在火葬场,曾庆林的妹妹曾梦纯从县里的工作人员手中接过3万元现金,并被告知:这是县里几个部门的爱心捐款。此后,乡政府也分三次将5080元钱交给刘爱华,说是干部职工的爱心捐款。

  死者亲人屡诉屡败

  一个幸福美满的家转眼之间轰然倒塌。孙子孙女大的才8岁多,小的仅1岁多,刘爱华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残酷的现实。

  她说:“1997年,儿子得到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的批准,在这条高压电线走廊边上建起这栋房子时,电力局当时为何不制止或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致使房子与高压线距离过近,留下事故隐患呢?”

  老太太的逻辑显然是:既然批准建房,就要整改线路消除高压电线的隐患,不然,就不能批准建房。

  据此,刘爱华于2004年8月19日向其上级单位益阳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5天后,刘爱华收到益阳市安监局的复函。复函则指出:这起触电事故属非生产性意外事故。桃江县安监局的责任认定书,是受桃江县政府的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的,并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范围……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2004年8月26日,刘爱华一纸诉状将桃江县电力局、国土局和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三个政府部门对自己三个亲人的死亡负责,索赔标的高达70余万元。

  然而,法院驳回了起诉。理由是:刘爱华与政府部门的纠纷不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刘爱华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3月,相继进行了上诉和申诉,但均被同样的理由驳回。

  法院判决:“非生产性事故”鉴定被撤销

  2005年5月10日,刘爱华另起炉灶,单独将县电力局告上法庭。8月9日,桃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刘爱华败诉。12天后,刘爱华将此案上诉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后,她又书面申请益阳中院中止审理———此时她已决定打另外一场行政官司。

  9月21日,刘爱华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诉桃江县安监局。12月4日,法院认定:该“触电事故”系非生产性意外事故。桃江县安监局作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对非生产性意外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的职责,其做出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今年元月5日,拿着这份行政判决书,刘爱华又起诉了县建设局。法院很快下达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原因是建设局1997年批准曾庆林建房,至今已有8年,已超过诉讼期限。刘爱华连声质疑:由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政导致自己丧失诉讼维权的机会,责任又该谁担呢?

  这起事故到底该谁负责

  3月16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刘爱华上诉桃江县电力局索赔一案。

  法庭上,原告方认为,桃江县电力局不按城市规划要求对高压线路予以拆迁或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致使高压电与建筑物距离过近。曾庆林的房屋边沿距高压线仅2米,最近处仅1.8米,这显然太近。在这么近的距离内,被告不采取防护措施或迁移高压线路,使电力设施保护区具有高度危险性,且从触电到停电时间达一小时零八分,从而导致三人先后触电身亡,被告应当负全部责任。

  桃江县电力局则称,导致事故的电力线路是上世纪70年代以前架设的,而曾庆林的房屋是上世纪90年代建设的,架设线路在先,建房在后。电力局没有接到过任何单位要求对该条线路进行拆迁改道的通知。

  电力局表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派员对线路进行检查,并在一小时零八分钟时间内停电,未违反《湖南省电网地区调度规程》“带故障运行的时间不超过二小时”的规定。因此,对于本次触电事故,电力局没有任何责任。

  刘爱华和当地部分居民却提出,普通市民不可能具有专业知识评判危险。两方比较,刘家人在事故发生前、后都处于劣势地位。即使导致事故的电力线路早于曾庆林的房屋建立,但作为主管单位,对这样严重的隐患存在如此长的时间而不设法告知、排除,亦有责任。最终,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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