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小偷却犯“私闯民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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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8:0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不知年龄的被告人昨天9∶03,李晓军被带进法庭,刚刚劳教出来的他,头发还没有长出新茬儿,满不在乎的脸上透出一丝清秀。 “砰”,法槌敲响,没有律师,也没有家人到场,李晓军独自一人面对这场庭审。 问他年龄,李晓军的回答令人惊讶:“不知道。”在众人疑惑的目光中,法官缓缓 道出了李晓军的“身世之谜”。李晓军的老家在江苏涟水县农村,父亲早逝,母亲在他三四岁时改嫁他人,家里只剩他和一个痴呆的哥哥。 没有吃、没有穿,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李晓军离家出走了,卖报纸、拾垃圾,李晓军以此为生。 2004年9月,他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不想,出来后没几天,便再次作案。 为了解李晓军的自然情况,公安机关根据他隐约的记忆,查出了他的家乡,获取他的相关信息。当法官述说这一切的时候,李晓军木然地听着,仿佛这一切和他无关。 夜间行窃当场被抓法官问及张晓军的盗窃动机,他的回答简单而直白:“没钱”。 事发当晚8点多,无所事事的李晓军在大街上闲晃着,转至雨花台普德村时,发现一间有院落的住宅。 李晓军歹念顿生,他爬上围墙,将遮盖院顶的石棉瓦揭开一个豁口,钻入院内。后将防盗窗栅栏扳断,爬进屋内。摸黑乱翻了一阵后,窃得3500元人民币,顺手放进裤袋里,满心窃喜地撤离现场。当他爬出防盗窗时,身后突来传来男声:“不要动,再动就不客气了!”闻声,李晓军蒙了,没等他反应过来,就被男主人擒住。 非法侵入获刑6月“我偷了钱,怎么不判我盗窃罪,判个非法侵入住宅罪呀?” 庭审中,李晓军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判决李晓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庭审结束后,对于自己的罪行,李晓军很是纳闷。 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彬。王庭长指出,本案中,李晓军的作案目的是盗取他人财物,而他采取的手段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他的目的和手段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应属“牵连犯”。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从重处罚”,即以量刑较重的罪名定罪。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条件是:盗窃既遂,数额在1000元以上;盗窃未遂,数额在1万元以上。本案中,李晓军盗窃3500元未遂,不能定为盗窃罪。根据牵连犯的上述原则,就给他定了个“非法侵入住宅”的罪名。(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