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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欺诈,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0:42 南方新闻网

  经济人之吴向宏专栏

  我居住的小区里有户外地来的裁缝,一家三口挤在大概只有15平方米的一间小屋里,靠给小区居民缝缝补补挣点钱。前几天,他们告诉我,刚买了五万块钱某公司的“原始自然人股”,号称一年内公司到纳斯达克上市,立刻就可以赚到几十万元。我听了大惊,问那公司是不是某省的。他们说是。我心里一沉,知道他们的钱十有八九已经打水漂了。

  类似的局,两年前就出现过,都是来自西部某省,利用了该省在公司审批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和一般民众对海外上市的陌生。对于专业人士,这个局一点也不难被识破。而让人难过的也就在这里。正因为骗不到专业人士,这类局大量针对的是那些缺少相关知识、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像我认识的这对裁缝夫妻,我不知道他们为攒下这五万块钱而缝了多少件衣服、省吃俭用了多长时间。这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血汗钱,顷刻之间被一些人动动嘴皮子就席卷而去。假若世界上真有天堂和地狱,做出这类勾当的人,将来一定是会下地狱的。

  但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要卖弄自己廉价的同情心。相反,我认为要警惕的正是同情心的过分泛滥,导致人们对金融活动的过度管制。事实上,金融在中国正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很大程度上已经限制了我国金融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我一直认为,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已经拖了经济的后腿,中国迫切需要金融自由化。因此,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大趋势,一定会是减少而不是加强管制。

  但是,一旦减少管制,一方面固然能极大刺激中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为各种各样的金融骗子提供活动的土壤。怎样在减少管制的同时,保护像那对裁缝夫妻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朋友们呢?我想,一个必要的做法,就是在金融领域强化法律的保护。

  首先,我认为应当尽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是在西方国家已经长期建立的制度。对一项有众多受害者的案件,一旦有一个受害者从诉讼中得到赔偿,其他受害者无须再经诉讼就可获得同等赔偿。健全的集体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还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强势利益集团。我国目前适用的依旧是“不诉者不获赔”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就为一些商业欺诈者逃脱惩罚留出了一个大大的漏洞。如果能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将对那些不法之徒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在金融领域,由于金融欺诈绝大多数是针对数目众多的分散个体,集体诉讼制度就更加有必要。

  第二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武器,就是“惩罚性赔偿”。它也叫报复性赔偿,是指所裁决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受害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赔偿。它的目的不仅仅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是对不法之徒的严厉惩罚。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商业欺诈中的受害方至多只能追回自己的损失,而欺诈方则至多不过是退还非法所得。这事实上就让欺诈方处于一种“抓住了也不亏、漏网了就赚了”的有恃无恐地位。

  我国直到1993年才颁布施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买假货可获得双倍赔偿”,才算是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商品房交易也适用于“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证明,上述制度对遏制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问题在于,上述条款仅仅适用于“消费者”。在金融欺诈案例中,受害人一般是从事某种投资行为的“投资者”。因此,金融领域实际上没有任何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所以,推出伪劣金融产品的不法之徒,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者比起来,要更加安全。

  我个人是想不通为何在金融领域反而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说危害,难道金融欺诈对普通人的危害,不是经常比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要大得多吗?一件假货,造成的损失少则几块钱,多则上千元,对一般民众来说,购买上万元假货的情况不多。而一桩伪劣的金融产品呢?却可以轻易让民众损失几万、十几万元,甚至一辈子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全部血汗钱。对这些丧失良知的骗子,不要说双倍,就算更高倍率的惩罚性赔偿,也是丝毫不过分的。我希望我国政府和立法机构能尽快重视这个问题,尽早在金融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系ManattJones国际咨询公司顾问)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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