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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宾馆坠楼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1:08 东南快报

  本报讯一厦门女子小陈外出旅游,酒后晾晒衣服,从宾馆窗户坠下不治身亡。日前,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旅行社应负10%责任。

  去年11月5日至8日,厦门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康辉旅行社)组织8人到三明、泰宁、永安四日游。在回厦门前一天,康辉旅行社安排游客住在永安市含笑宾馆,11月8日凌晨,20多岁的小陈从三楼房间窗户上坠到二楼,后不治身亡。

  事后小陈的母亲将康辉旅行社和永安市含笑宾馆业主告上法院,称两被告对小陈坠楼身亡具有共同和明显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陈酒后处于危险状态,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康辉旅行社未尽选择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宾馆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义务,应承担10%责任,即1.4万多元;永安市含笑宾馆业主林某负20%责任,即2.9万多元。

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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