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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消费税调整 徒然增加消费者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9:12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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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税收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结构。与在最终产品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工资等方面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就全国而言,后者的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超过60%,仅增值税一项就占40%左右,前者的收入则比重过小,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7%左右。税制结构的这种状况使得税收手段对于经济和收

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由于中国的增值税对投资重复收税,实际上等于对投资征收高税,虽然有利于遏制通货膨胀,但同时也就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改造,因此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国际竞争,同时刺激企业寻求逃税机会。目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约相当于22%,高于绝大多数国家的税率水平。再从征收角度看,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在征收企业今年所得税时,要视上一年盈余状况而定,而我们的做法恰恰相反,企业还没赚钱就预征所得税。

  以此来看这次消费税调整,尽管有关部门意在运用税率手段引导生产和消费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环保和节约,却并未触及中国税制的核心问题,它只是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而没有降低企业过重的税负。相反,由于竞争的存在,对消费品的征税反可能会传递到企业,从而加重企业的税负。比如,酒类产品和摩托车等上述消费税目中的产品,按照国家税法,是要分别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其中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25%。根据调整后的税率,一些消费者势必会减少对高档消费品的消费,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为了扩大销售规模,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可能不得不自己消化增加的消费税。

  1994年确立的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现行税制的确大幅度地提高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但也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由此导致企业不得不削减工人的各种开支和福利。消费税的调整只是整个税制改革的第一步,税制改革的难点与关键是增值税的转型,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

  (原载3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作者邓聿文,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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