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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拿走口香糖 小孩被罚款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2:07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郑成武)小孩从超市里拿走口香糖,超市发现后对其罚款“赔偿损失”并进行登记,如此做法是否合理?市民黄女士昨天致电本报消费投诉热线,反映她在市区某超市消费时发生的不愉快事件。记者接报后就此展开调查了解。

  据黄女士介绍,昨天中午,她带着两个小孩到广厦新城一超市购物。期间,9岁的男孩从货架上拿了一盒“X达”牌口香糖,并放到自己的口袋中。由于不知道小孩私自拿糖,

黄女士随后在结账时,没有将小孩藏在口袋里的口香糖一起结账。

  黄女士称,当她要走出超市门口时,工作人员叫住了她,并问是否已结账。得到肯定回答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小男孩在超市“偷了东西”。黄女士问小孩是否有偷东西,小男孩于是从口袋里掏出口香糖。黄女士对孩子的行为颇感意外,她表示愿将口香糖买走。然而,工作人员却坚持要其到办公室接受“处理”。

  黄女士告诉记者,到超市办公室后,工作人员除了罚款20元外,还对其家庭住址和电话进行登记。

  记者随后采访了该超市。超市一位姓方的主管告诉记者,超市设有闭路监控,因此工作人员发现小孩从货架上拿口香糖没有结账就带出超市,所以叫住黄女士进行调查。至于“罚款”一事,方主管认为,20元是对超市的赔偿款。他解释,要是每一名顾客都如此操作,那超市的损失岂不是很大?对登记住址和电话一事,方主管表示,对第一次被发现从超市里偷东西的人,该超市都将实行登记,以此警示预防小偷,“如果第二次被发现偷东西,我们就立即报案,将小偷送派出所处理!”

  记者昨天就此事采访了龙湖区消委会,一名负责人表示,超市为防范小偷制定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超市不是执法部门,并不具备罚款权,登记住址电话的做法也欠妥,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上述事例中家长因监护不当,应向超市道歉,双方就此进行协商教育孩子,而对一些情节恶劣的偷窃行为,超市则无需登记可立即报案。

  (责任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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