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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遭遇“未成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0:46 贵州都市报

  希望立法机关能够从法律的与时俱进入手,早日让依法维权者不再寒心,让人们确信法律是可以依靠的

  岁的男孩强暴了同村岁的女孩。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因反感于向被害人赔偿医药等费用,这个男孩自恃“不满岁我怕谁”,竟当着受害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如此残忍的施暴,法院却因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男孩仅被处劳教年零个月

。据月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这样的事,让人心里格外沉重。《刑法》将“已满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情节恶劣到什么严重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此案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岁,却“已有米的个头,体重也将近斤”,其犯罪的危害力度,早已不应该“不认为是犯罪”了。

  此案留给人们的沉重,并不完全在于受害者付出的代价。更多的沉重还在于,法律由于自身的滞后,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制裁,直接导致了悲剧不断升级。而对于《刑法》这样的法律来说,修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修法之前,类似的悲剧还会上演。

  此案的发生、发展,有着很大的规律性。首先,如今很多对少年儿童不该开放的东西,却根本无人设防。青少年耳濡目染暴力、色情,已如家常便饭,其毒害作用实在太大。其次,法律落后于时代,是犯罪节节升级的直接诱因。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少年儿童身体、心智早熟已是一个无法忽略的现实。立法者如果对此视而不见,不仅错估了犯罪力度,而且会起到鼓励犯罪的效果。更可怕的是,这样的合“法”不合“理”现象增多,极易刺激受害一方实施“鱼死网破”式报复,致使悲剧总难谢幕。

  受害者通过依法维权,找回自己的应得公道,才是法律的存在基础。但是“不满岁我怕谁”现象,却使这一原则发生了变异。希望立法机关能够从法律的与时俱进入手,早日让依法维权者不再寒心,让人们确信法律是可以依靠的。

  作者:马龙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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