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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无证据 三审均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3:28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袁峰)昨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就本报3月16日A06版报道的市民于艳玲女士在“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向王晓玲副市长投诉的与中行黄埔支行的存款民事纠纷案作出回应。该行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行看到报道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调阅了9年前的有关资料。结果表明,该案其实早有定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1998年分别驳回了于艳玲的诉讼请求。同时,广州市中院还于2000年驳回了于女士推翻一、二审的申请,维持终审判决。

  该负责人指出,于艳玲女士在公开场所所指的“法院经过三审,但至今未有结果”的说法显然与上述事实不符。随后,该负责人还向时报记者出具了广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

  争议焦点

  1000美元存单是一笔还是两笔?

  记者发现,其实该案争论的焦点就是于艳玲的账上有一笔还是两笔1000美元。于艳玲向中院提出:我是持三张到期存单到中行黄埔区横沙储蓄所送存的,其中1000美元面额的两张,另一张198.50美元,有证人可以证明。另外,横沙储蓄所未经我授权将我存入的钱自行冲账冲掉,其行为不符合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

  但是,中行显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1997年2月14日,于女士持两张美元存单,一张面额为1000美元,另一张面额为198.50美元在其朋友的陪同下到横沙储蓄所办理取款及转存。1000美元的存单到期利息为50.89美元,198.50美元的存单到期利息为4.93美元。横沙储蓄所将两存单利息与面额为198.50美元的存单本金合成250美元整数与另一笔本金1000美元同时入存一本通存折,将利息尾数中的0.32美元兑换成人民币2.59元收取。

  但是,由于营业员操作失误,错将应打印在存折上的字体打印在传票上,故在一本通存折上用手书写。对此于女士提出异议后,营业员将手写的存款项目作冲账处理,重新打印后将两笔款合计1250美元的一本通存折交给于女士,于女士没有再表示异议。

  1997年5月22日于女士又去横沙储蓄所办理转存业务时,就同年2月14日的存款数额提出异议,遂致成讼。

  终审判决

  另一笔1000美元存单不存在

  在判决书上,广州中院指出,存折或存单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于女士将1250美元存入横沙储蓄所处,横沙储蓄所开具一本通存折给于女士,表明双方已确立储蓄存款关系。

  于女士称其另有1000美元存入横沙储蓄所,但不能提供存单或曾收取利息的水单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且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当日的报表及交易明细表等均无反映出该笔存款,2月14日到期的两存单1198.50美元本金的利息总额的尾数也与于女士兑换人民币传票中的尾数相一致,假如于女士所称转存时提交三张存单共2198.50美元本金属实,利息尾数中兑换额则不是0.32美元,同时原198.50美元加上大部分利息转存时也不止250美元,上述事实和证明足证于女士转存时不存在另一笔本金为1000美元的存单。

  故于女士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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