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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空难最高赔偿4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3: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行李损害每公斤赔偿100元,至多赔偿2000元

  本报讯(记者 赵馨)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明日开始实施,如果乘客在乘坐航班时发生损害赔偿,航空公司将支付比以前高出近5倍的赔偿金,旅客随身携带物和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也有所提高,但仍然采用按重量赔偿的方式。

  记者特别邀请厦门莱斯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就旅客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与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不仅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还首次规定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新规定中明确了“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即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可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同时还可获得承运人应付的赔偿。

  新规定说,每名旅客最多可托运20公斤行李,每公斤赔偿限额100元,丢失后至多赔偿2000元,金额上比以前最多赔偿1000元提高了不少。但据了解,在此前的实际行李赔偿中航空公司为化解与旅客的冲突,也支付过高于最高限额的赔偿,但这需要旅客举证,证明行李中确实有贵重物品。或者实现交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获得更高限额,可采用此方法的旅客很少。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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