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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保障交通安全 机动车51%责任有望减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22:30 红网

  红网长沙3月27日讯(记者 肖雄)一直受社会各界关注,并积聚了多方面专家、学者智慧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经一审修改后,于今天提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

  新修改的办法草案在条文数目、车牌号拍卖等4大问题上作了修改:

  ——条文数目已从85条减至58条。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条文太多、篇幅太长。为此,已将办法草案中与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和无法律依据的要关条款和一些没必要规定的条款删去,并将法律责任中内容相近的条文合并,总条文由85条减为58条,共减少27条。

  ——机动车51%的责任有望减少。有委员质疑,办法草案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未具体加以区别,且机动车不论怎样减轻责任都要承担51%以上的责任。也有委员认为,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明确,要体现公平原则。

  对此,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法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时,才存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问题。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比较复杂,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也不太好认定,地方要细化有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参照北京等地的作法作原则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处罚条例减少、额度降低。有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罚则范围太宽,内容太多,规定太细,在实际中难以执行,建议适当压缩,突出重点。对此,一审修改稿中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将办法草案中的一些条款进行合并修改,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大量具体行为分两类进行规定。将一些处罚条例进行合并或删去。对于些违法行为降低处罚额度。如办法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根据立法听证会意见,修改为处50元罚款,另外一些行为也由原来处罚200元改为处罚100元。

  ——机动车号牌拍卖到底行不行?对此,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湖南省有的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在拍卖机动车号牌,这对筹措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措施由政府去具体规定更为妥当。根据各方的不同意见,在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中,删去了有关机动车号牌拍卖的规定,但在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少量机动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矿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

  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一审修改稿第十二条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发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发动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再如根据去年12月22日立法听证会的意见,已将办法草案中第二十四条“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规定中的“80公里”,修改为“70公里”。

稿源:红网 作者: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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