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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禁人体器官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2: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莹)卫生部昨天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买卖器官。该《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明确指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在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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