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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2:53 大江网-江西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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